法律体系简介

法律体系简介,一、法律体系简介  世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一般把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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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简介

  世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一般把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始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它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它具备以下基本特点:一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二是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三是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四是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五是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明朝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大明律》颁行天下。
  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指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1~15世纪,印度的宗教文化对东南亚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越南等都摹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都已不再采用该法系,古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因此,印度法系采用婆罗门法和佛教法,实行政教合一,宗教教义具有法律效力,以《摩奴法典》、《达摩法典》为典型代表。
  伊斯兰法系
  通常所指的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指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所以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 根据伊斯兰古典法学理论的见解,伊斯兰古典法源理论体系的创始人、伊斯兰法学之父穆罕默德•沙斐仪在他去世前几年撰写的《法理论纲》一书中,关于伊斯兰法系提出了四大法源学说:一是《古兰经》。《古兰经》(亦译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核心或最高准绳,也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源。二是《圣训》。《圣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或先例,即“圣行”。按照伊斯兰教的精神,先知的行为就是一种榜样,可以用来指引穆斯林。 三是“公议”,即“法学家的一致意见”。四是“类比”,又称为“类推”。伊斯兰法律的类比涉及的只能是对伊斯兰法的解释,而不是发展和创制新的伊斯兰规则。所以,“类比”又被视为解释和实施伊斯兰法的一种方式。
  《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系的典型代表,又称《可兰经》、《宝命真经》等。《古兰经》也是第一部散文形式的阿拉伯文献,在阿拉伯文化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且影响较大的法系,由于表现为判例的普通法形式,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首先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现在通常讲法系都是讲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详细介绍

专业代号:高中起点本科为990012;专科为030104;独立本科段为030105
一、专业的基本要求(含专业的培养目标)
要求考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思想和 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在业务学习上,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课程设置及说明 序号 层次 课程
代号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1 专

段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2 0002 理论概论 3   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4 0011 大学语文(本) 6   5 0227 公司法 4   6 0230 合同法 5   7 0233 税法 3   8 0242 民法学 7 1学年课程 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10 0244 经济法概论 6   11 0245 刑法学 7 1学年课程 12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3 5677 法理学 7 1学年课程 14 5679 宪法学 4   15 0099 涉外经济法 4 任选二门课程,不得低于8学分 16 0167 劳动法 4 17 0226 知识产权法 4 18 独立本科段 0004 思想概论 2   19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20 0015 英语(二) 14 2学年课程 21 0225 国际贸易法 5 学位课程 22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23 0232 国际投资法 4   24 0247 国际法 6 学位课程 25 0248 国际金融法 4   26 0249 国际私法 4 学位课程 27 0250 国际经济组织法 3   28 0252 国际税法 3   29 0253 国际商事仲裁 3   30 0169 房地产法 3 任选四门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 31 0254 海商法 5 32 0255 国际技术转让法 3 33 0257 票据法 3 34 0258 保险法 3 35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36 5678 金融法 4 37 8518 国际经济法毕业考核 不计学分   累计学分:总学分146学分,其中专科段76学分,独立本科段70学分。
三、报考条件
以下专业专科以上层次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
法学类: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刑事司法、律师等专业;
公安学类:治安学、治安管理、监所管理、刑事侦察、边防管理、边防公安等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
不符合直接报考条件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时,须加试(0242)民法学、(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5677)法理学3门课程,所有加试课程均为推荐课程。
四、学位课程
(0225)国际贸易法、(0247)国际法、(0249)国际私法
五、沟通课程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0227)公司法、(0232)国际投资法、(0233)税法、(0244)经济法概论、(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0247)国际法、(0248)国际金融法、(0250)国际经济组织法、(0252)国际税法、(0253)国际商事仲裁
独立本科段专业:(0225)国际贸易法、(0247)国际法、(0248)国际金融法、(0249)国际私法、(0252)国际税法
六、新旧计划衔接 序号 原计划规定课程及代号 新计划规定课程及代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1 0211 法理学(一) 5677 法理学 2 0212 宪法学(一) 5679 宪法学 3 0256 金融法(一) 5678 金融法 七、主要课程说明
1.(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之一。设置本课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者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为学好其他各门课程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世界统一于物质、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与发展的科学、认识和实践、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基本结构与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八章,系统而有重点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体现时代特征,探讨了当代实践提出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吸收了学术理论界研究的一些新成果,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准确,观点明确,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适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和助学者使用。
2.(0002) 理论概论
本课程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课程内容紧紧围绕 理论的主题,即如何把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富强、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展开的。着重阐述 理论的形成和历史地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会主义本质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 政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国际战略和对外开放,“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等。通过学习,有助于学生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增强执行 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0011)大学语文(本)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4.(0227)公司法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集团、公司债、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5.(0230)合同法
主要研究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课程内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及后果、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消灭。合同的担保、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责任。
6.(0233)税法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利用法律的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本课程内容包括:税法概述、流程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和税法征收管理法。
7.(0242)民法学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其内在规律性;民法在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等。
8.(0243)民事诉讼法学
其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及其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调解、公证、仲裁,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9.(0244)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是从造就和选拔经济管理人才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结构的需要出发,科学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各个主要部门经济法。其中包括: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法、公司法;调节市场运营的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房地产法、证券法、竞争法;调控市场运行的投资法、资源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环境法、经济监督法;以及经济纠纷调处法。
1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研究对象为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
11.(5677)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是本专业的基础课程,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12.(5679)宪法学
本课程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
13.(0099)涉外经济法(选考)
涉外经济法是一门与我国实行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及涉外经济交往结合极为紧密的法律学科。涉外经济法对于创造良好的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法律环境,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涉外经济法律秩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课程通过学习涉外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外经济合同、涉外投资、对外贸易、技术转让以及涉外金融税收、海关商检、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等制度的基本知识,培养自学应考者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活动中的理论与实务能力。
14.(0167)劳动法(选考)
他是法学的一个分类,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学主要是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规范;同时还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劳动法及国际劳动立法等。
15.(0226)知识产权法(选考)
其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系统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制度的原理与规则;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
16.(0015)英语(二)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4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系统的语法知识,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译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要的信息,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独立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17.(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国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噪音、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部分土地、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
18.(0247)国际法
课程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居民、 法、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国家责任、和平解放国际争端、战争法等。要求全面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并能联系实际结合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19.(0249)国际私法
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为突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20.(0257)票据法(选考)
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规则,本票和支票的特别规则以其适用汇票规则,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本课程紧密联系我国票据法与票据实践,并着重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原理和票据司法、金融实践的应用。
21.(0258)保险法(选考)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了解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险业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
22.(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24.(5678)金融法(选考)
主要研究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货币及信用管理法、证券及期货管理、金融信托及融资租赁管理法、银行贷款、储蓄、结算、金银管理法等内容,分析研究当前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八、考试时间安排(仅供参考,以当次全日制助学班课程考试安排为准)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
第一学期(元月份):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理论概论、大学语文(本)
第一学期(四月份):宪法学
第二学期(七月份):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思想概论、保险法(选考)、法理学
第二学期(十月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民法学
第三学期(元月份):国际贸易法、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沟通课程)
第三学期(四月份):涉外经济法(选考)、劳动法(选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沟通课程)、国际法(沟通课程)
第四学期(七月份):英语(二)、税法(沟通课程)、刑法学、国际私法
第四学期(十月份):房地产法(选考)、公司法(沟通课程)、金融法(选考)
第五学期(元月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组织法(沟通课程)、国际税法(沟通课程)、票据法(选考)
第五学期(四月份):国际技术转让法(选考)、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第六学期(七月份):知识产权法(选考)、国际商事仲裁(沟通课程)、海商法(选考)
第六学期(十月份):国际投资法(沟通课程)
第七学期(元月份):国际金融法(沟通课程)
第八学期:国际经济法毕业考核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
第一学期(元月份): 思想概论、房地产法(选考)、国际投资法、金融法(选考)
第一学期(四月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国际法(沟通课程)、保险法(选考)、国际金融法(沟通课程)
第二学期(七月份):英语(二)、国际贸易法(沟通课程)、国际私法(沟通课程)、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第二学期(十月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票据法(选考)
第三学期(元月份):国际税法(沟通课程)、国际商事仲裁、海商法(选考)、国际技术转让法(选考)
第四学期:国际经济法毕业考核

三、法律人的简介

法律职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立法者、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公证员等。并非所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法律人”是法律从业人员
中的精英。比如发现这三个字合理组合且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的李学东老师,只有高度信仰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才能称为“法律人”。正因如此,李学东老师也是国内依法维权的佼佼者。在普及环境保护法中,李学东老师率先发起“向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宣战跨世纪大行动”。在提倡司法公正面前,李学东老师是全国第一位向中国最高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递交“首届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的发起人。李学东老师倡导公平公正,倡导废除死刑。总之,社会上自称为自己就是“男法律人”“女法律人”都是对“法律人”的不正确运用。
“法律人”是立法、司法、用法,使法之精神薪火传承的“人”,这就要求他们除了专业素养之外,具备几个基本品质:独立思考的能力,合理怀疑的态度,维护正义的使命感。清华大学的一位教授在某比赛的致辞中说:“我们需要培养的是大法官、大律师。”所谓“大法官”“大律师”“法学家”就是对法律人这一概念的粗线条描绘,但不管怎么描绘只能是粗线条的解释这三个字。 坚守社会正义是法律人培养的本质要求。正义作为社会普遍的价值标准,不仅具有一般的社会意义。对于法律来说,正义往往被当作法律最高的或根本的价值,更是具有长久而又深远的影响。在通常的情况下,许多法学家们都倾向于以正义的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来对待和评价法的体系或法律制度,在他们眼里,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是由正义才延伸出法律,反过来,法律又维护和促进着正义的实现。
在一定的层面上,可以肯定地认为,正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内在的密切联系,如果将正义视为法律的内在生命力,而法律则使这种正义的生命力得以物化为可感知的生命肌体。因此,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政法院校必须把追求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人培养的核心理念来对待,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专业主义的专业表现,不仅是一种正义守望者的职业要求,更是法律人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精神信念。
因此,政法院校在教学工作中应切实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课堂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弘扬社会正义,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在亲身体验中感受社会正义的价值与作用,促使学生以社会正义为内在精神动力来推进学习,在众多学子走上工作岗位后,内化到他们在本职工作中将维护社会正义作为自己坚守的信念。 培养公民意识是法律人培养的核心理念。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于自身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其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政法院校的教育中,将培养公民意识作为法律人培养的本质要求有着双重意义: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既是现代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又是政法工作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院校在公民意识培养方面应从两大方面着手:一是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最终需要通过内化才能真正成为学生自觉的意识和行动,一切的外在要求和约束,只能是当作促使学生内化的途径和手段。为此,政法院校应积极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将原来的行政推动式逐步转变为学生自主参与式。在重视和保障学生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坚持为学生营造宽松的氛围,让学生拥有最大限度的自主空间。让他们可以在学习上自主地选择授课老师、在实践上可以自由地参加学生团体、在生活上可以自主地参与 管理、在学术上可以自由地批判讨论,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能从内心深处孕育出强烈的主体意识,能够从自我发展需求的角度来观察社会问题和现象,不盲目,不从众。
二是培养学生的客体意识。由于专业的特殊性,政法院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面对的是一系列需要依靠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在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的时候必须以一种执法为民的严谨责任态度去对待,而不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来应对。这种为民的意识应当从学生时代的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中开始培养。例如,定期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模拟法庭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活动,以专业的特长延伸学生服务群众的行动和内容。
把握法治视野是法律人培养的关键任务。把握法治视野是法律人专业素养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建构专业框架的根本保证。如果连专业的法律人都不能依靠专业知识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问题、办理事情、形成判断的话,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成为了无源之水,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就只是无本之木。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讲,把握法治视野既是学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基本武器,更是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稳固之依托。
为了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能力,政法院校应从多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地培养和提升学生把握法治视野的能力。
在兴趣培养环节上,应通过组织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等活动,为学生拓展学术视野、汲取新知识、提升学习兴趣提供有效平台,积极鼓励学生组织学术沙龙、读书小组等团体,提倡学生以“法眼”来审视问题,看待事物,从细微之处引导学生把握法治视野的思维取向,将学生对于政法工作的兴趣转化为学习热情。
在教育教学环节上,应牢牢坚守课堂教学这一主阵地,强化课堂教学管理,注重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主动通过课堂作业、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观摩审判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并积极引导学生自主思考,以自己的视野提出意见,形成师生双方良性互动,培养学生扎实的基本理论和过硬的基本技能。
在学生科研环节上,应以社会调查、学习心得、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为基本形式,通过教师全程指导和参与学生科研训练与创新活动,达到提高学生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目标,让学生在科研中发现和探索问题,培养自主运用法学理论思考问题的能力。
在实习实训环节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安排各专业实习时间和进度,保证实习实训教学时数,并在经费上予以学生资助。同时,学校积极拓展校外渠道,扩大学生实习基地数量和辐射范围,拓展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法律人素质的培养,是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品质能力优的政法队伍的关键步骤,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的关键措施,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早日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法律人素质的培养应当引起政法教育战线的高度重视。

四、如何理解法学是人本之学?

做人就要守法,这是最基本的。

五、我是个在2012即将考研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请问有哪位能给我详细介绍下武大,中南财大,华师,华科和中南民

华科这个专业不是很好,而且也不容易考,中南财经政法的法学院比较强大

结语:亲爱的准留学生们,以上便是环俄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体系简介》一文,感谢您的阅读。若您仍然没有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在线顾问获取最专业、最准确的一对一答疑咨询,不仅可以为您节省宝贵的时间,也能有效避免因遗漏信息而与心仪的高校失之交臂,环俄留学祝您留学事宜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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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歆

环俄留学首席顾问、高级培训讲师、顾问部总监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教育学学士、社会心理学硕士,2011年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优秀毕业生,2017年入围出国留学中介行业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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